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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吴方军与王志杨、东阳市双洋电机磁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杨,吴方军,东阳市双洋电机磁瓦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7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杨。委托代理人:韦振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方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双洋电机磁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杨。上诉人王志杨为与被上诉人吴方军、东阳市双洋电机磁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王志杨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志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旭审 判 员 吴志坚审 判 员 汤 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范夏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