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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诚坚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883号原告:黄诚坚,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冯梅,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刘铖。委托代理人:丘妮文,该公司法律人员。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诚坚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诚坚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诚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诚坚负担。审 判 长  范卫民审 判 员  易超前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潘有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