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北林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佟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鹤北林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53年2月出生,汉族,鹤北林业局退休工人,现住鹤北林业局。被执行人佟某某,男,1952年9月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桦南林业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2013)鹤北林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佟某某离婚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鹤北林执字第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成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崔凤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