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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春法合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林跃与冼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合民初字第75号原告:林跃,男,广东省阳春市人。被告:冼大文,男,广东省阳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跃诉被告冼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跃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雄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柯琼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