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春法合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林跃与冼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合民初字第75号原告:林跃,男,广东省阳春市人。被告:冼大文,男,广东省阳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跃诉被告冼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跃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雄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柯琼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