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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03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中国某银行定边支行与杨某某、曹某某、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定边支行,杨某某,曹某某,白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03853号原告中国某银行定边支行。被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曹某某,男,汉族。被告白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银行定边支行与被告杨某某、曹某某、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某银行定边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延腊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