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1836号原告韩某某,女。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刘某下落不明,应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但原告韩某某拒不缴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不按规定交纳相关诉讼费用,致使审判程序无法进行,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文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