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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1836号原告韩某某,女。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刘某下落不明,应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但原告韩某某拒不缴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不按规定交纳相关诉讼费用,致使审判程序无法进行,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文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