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连生、浙江绍兴无极服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连生,浙江绍兴无极服装有限公司,浙江美迪欧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绍兴市奇江制管有限公司,江西龙祥铝业有限公司,张兴龙,金凤美,王奇江,张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柏梁。被执行人吴连生。被执行人浙江绍兴无极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良。被执行人浙江美迪欧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凤英。被执行人绍兴市奇江制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奇江。被执行人江西龙祥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龙。被执行人张兴龙。被执行人金凤美。被执行人王奇江。被执行人张永良。原告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连生、浙江绍兴无极服装有限公司、浙江美迪欧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绍兴市奇江制管有限公司、江西龙祥铝业有限公司、张兴龙、金凤美、王奇江、张永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吴连生应归还给原告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借期利息32344元及自2014年1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支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浙江绍兴无极服装有限公司、浙江美迪欧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绍兴市奇江制管有限公司、江西龙祥铝业有限公司、张兴龙、金凤美、王奇江、张永良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九被告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绍兴无极服装有限公司、浙江美迪欧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已无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查封的绍兴市奇江制管有限公司排污权指标属无偿指标,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应予以回收。经向金融机构查询,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建敏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董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佳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