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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成都文英地质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守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文英地质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刘守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662号申请人:成都文英地质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八角井街334号。组织机构代码:79491673-0。法定代表人:邱正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守锐,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文英地质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守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守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助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闻运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