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29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满林(福建)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华培、王冬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满林(福建)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王华培,王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979-2号申请执行人金满林(福建)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敏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华培。被执行人王冬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晋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因其他案件冻结被执行人王华培名下位于中奥·名雅居的一套房产。现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该房产评估拍卖所需时间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洪肇鑫执行员 陈瑜滨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庄晖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