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县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屈某某犯失火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县刑初字第00075号公诉机关辽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屈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辽县检公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长杰、秦学,被告人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屈某某在其所居住村的自家农田里焚烧玉米秆时,由于风力增大,导致火势失控。被告人屈某某马上扑救,但由于其体力不支,无法扑灭,以致蔓延到与起火农田相连的山上引起森林火灾。2014年11月3日,经辽阳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室现场鉴定,火烧林地属于有林地,过火面积2.93公顷。被告人屈某某委托其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在现场被抓获归案。另查,被告人屈某某与本案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受害人放弃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单明成、金萍证言;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协议书、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在焚烧玉米杆时因防护措施不当,引发林地失火,过火面积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屈某某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屈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永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野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