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陶小毛与张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小毛,张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382号原告陶小毛。委托代理人王忠明,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惠平。本院审理原告陶小毛与被告张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小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小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永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秋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