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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陶小毛与张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小毛,张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382号原告陶小毛。委托代理人王忠明,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惠平。本院审理原告陶小毛与被告张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小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小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永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秋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