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龙艺诉湖南绿色妈妈家纺有限公司尹琼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艺,湖南绿色妈妈家纺有限公司,尹琼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255-1号申请执行人龙艺,女,汉族,住。被执行人湖南绿色妈妈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被执行人尹琼剑,男,汉族,户籍地。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月22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3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尹琼剑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20000元,利息和违约金3344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601元(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2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被执行人湖南绿色妈妈家纺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和违约金1592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15元(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2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0840元,执行费88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尹琼剑的银行账户存款47668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绿色妈妈家纺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3728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向国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