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镖诉李仲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70号原告李某某,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岑川乡高型村。委托代理人朱xx,岳阳市正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李某,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岑川乡高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彭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