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政府诉被告刘富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政府,刘富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689号原告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政府,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法定代表人郭正勇,区长。委托代理人周涛、李学芬,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富强,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政府与被告刘富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政府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政府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政府承担。审判员 刘 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育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