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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桥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米双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米双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桥初字第6号原告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关广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伊桂华,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人事部经理,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娜,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信息部经理,住济南市。被告米双芹,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米双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仝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梁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