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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澜涛与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澜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保字第20号申请人周澜涛。被申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车站路武阳小区1#办公楼301室。负责人刘文锋,职务经理。申请人周澜涛与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账户中的40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周澜涛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澜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00.00元或对等额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左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