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玉灵与李小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474号原告陈玉灵,男,汉族,住太康县。被告李小雷,男,汉族,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灵诉被告李小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灵以被告李小雷已履行债务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玉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玉灵负担。审 判 长 徐长红审 判 员 宋卫华人民陪审员 李祥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记员秦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