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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玉灵与李小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474号原告陈玉灵,男,汉族,住太康县。被告李小雷,男,汉族,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灵诉被告李小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灵以被告李小雷已履行债务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玉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玉灵负担。审 判 长  徐长红审 判 员  宋卫华人民陪审员  李祥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记员秦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