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保字第04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微软移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保字第04717号提交机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微软移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原名称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中路5号办公室二层。法定代表人EskoAho,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思远,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一寒,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八街3号。法定代表人陈显宝,总裁。申请人微软移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原名称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软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因编号为18087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协议书》引起的争议仲裁案,微软公司根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对被申请人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万元或其他相等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的申请。在2015年2月26日微软公司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微软移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原名称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微软移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原名称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二、解除被申请人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顺义支行天竺支行账号(×××)存款人民币一千四百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姜高华代理审判员 周祖继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雪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