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陈平安与哈尔滨中威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平安,哈尔滨中威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平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中威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晋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奇,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善志,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平安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中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平安申请再审称,中威公司应赔偿陈平安受损房屋不能使用期间的空置损失费、物业费、供暖费合计2万元。因其他住户室内地热管线爆裂,说明中威公司施工的地热管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陈平安房屋内的地热管线也可能出现类似事故,要求中威公司更换地热管线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由于中威公司建设的位于陈平安楼上的住户房屋地热管线漏水,造成陈平安室内装修及物品受损,中威公司负有过错责任,应当予以赔偿,原审依据鉴定意见判决中威公司赔偿陈平安的装修损失正确。陈平安要求中威公司赔偿因漏水不能使用期间的房屋空置费、物业费、供暖费等相关费用,其该项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因陈平安未提供证据证实中威公司对其房屋内施工的地热管线存在质量问题,也未举示其房屋内的地热管线存在漏水现象,故要求中威公司更换地热管线并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陈平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平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效国审 判 员  孙仕富代理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铁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