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张学琴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琴,高振涛,山东昱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昱和蓄禽有限公司,郑清明,高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126-4号申请执行人张学琴。被执行人高振涛。被执行人山东昱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昱和蓄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清明。被执行人高振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开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9日依法委托潍坊泰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高振涛名下位于潍坊市潍城区西园小区8号楼2单元501室、8号楼2单元601室、8号楼2单元602室房产三套。2015年2月3日,申请执行人张学琴分别以413000.00元、384000.00元、466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高振涛名下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西园小区8号楼2单元501室、8号楼2单元601室、8号楼2单元602室房产三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学琴所有。二、买受人张学琴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行道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