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337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华体育,五河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吴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钟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