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独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宪午要求宣告王学玲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宪午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独特字第1号申请人:朱宪午。法定代理人:朱广汉。法定代理人:闫金华。申请人朱宪午要求宣告王学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宪午于2014年12月25日起诉来院称,其父朱兆海于2007年死亡,其母王学玲于2007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特向本院申请宣告王学玲失踪。经查,王学玲,系申请人朱宪午之母。王学玲于2007年11月外出后未归,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1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王学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学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学玲自2007年11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没有音讯,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朱宪午作为王学玲之子女,现申请宣告王学玲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学玲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麻俊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煜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