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邓世龙与宁少英、宁东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世龙,宁少英,宁东升,宁东明,宁少群,宁少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邓世龙。被执行人宁少英。被执行人宁东升。被执行人宁东明。被执行人宁少群。被执行人宁少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北民初字第2297号民事判决书和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玉中民三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宁东升、宁东明、宁少群、宁少英、宁少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少琼个人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李圣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池桂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