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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孔志东与江苏恒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志东,江苏恒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149号原告孔志东。被告江苏恒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区汕头路北侧(兴泰包装容器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单益明。原告孔志东诉被告江苏恒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2015年3月14日,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在七日内交纳相关费用后,原告仍未按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经本院限期交纳后,仍拒不交纳,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孔志东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汤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姚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