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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执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昌大饲料厂与刘书雷、梁朝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昌大饲料厂,刘书雷,梁朝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300-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昌大饲料厂。地址:东昌府区朱老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书雷,女,农民。被执行人梁朝堂,男,农民,系刘书雷之夫。冠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冠商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书雷、梁朝堂所饲养的肉鸡7000只;二、被执行人刘书雷、梁朝堂负责保管、饲养被查封的肉鸡。在查封期间,如需出售,应通知本院,或将出售款交付本院。在查封期间,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