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执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与陆秋琴、邓金玲、黄锦球、陆元凤、邓先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陆秋琴,邓金玲,黄锦球,陆元凤,邓先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执字第25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被执行人陆秋琴,女,汉族,1969年9月11日出生,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下石太镇新联村委会湾子组*号。身份证号码:4402281969********。被执行人邓金玲,女,汉族,1972年11月30日出生,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观山村委石坑村*号。身份证号码:4418221972********。被执行人黄锦球,男,汉族,1972年4月25日出生,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观山村委石坑村*号。身份证号码:4418211972********。被执行人陆元凤,女,汉族,1972年2月12日出生,佛山市人。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杏头杏南村西便大街*号。身份证号码:4418221972********。被执行人邓先和,男,汉族,1970年6月13日出生,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下石太镇新联村委会湾子组*号。身份证号码:440228197********。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陆秋琴、邓金玲、黄锦球、陆元凤、邓先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清英法民二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643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限额范围内冻结、划拨(扣划)被执行人陆秋琴、邓金玲、黄锦球、陆元凤、邓先和的存款;或冻结、变价被执行人的等额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或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等额投资权益、股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收益);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等额财产。(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协助冻结、划拨、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等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洪林审判员 邹 杰审判员 钟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谭东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