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池作兵与临海市古城街道办事处水云塘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作兵,临海市古城街道办事处水云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99号原告:池作兵。委托代理人:王翔东。被告:临海市古城街道办事处水云塘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招育。委托代理人:郑志慧。原告池作兵为与被告临海市古城街道办事处水云塘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池作兵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作兵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7.50元,由原告池作兵负担。审 判 长 傅 煊审 判 员 李月娇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