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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2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林金营与林金营、林兆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林金营,林兆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876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九一南路46号。代表人曾晓阳,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家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顺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员工。被告林金营。被告林兆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告林金营、林兆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  莉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飞虹(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