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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孙桂华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桂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654号罪犯孙桂华,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8日作出(2001)渝一中刑初字第4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桂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民原告人2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4年11月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7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7年3月30日,本院以(2007)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1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09年4月8日,本院以(2009)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0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6月13日,本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7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3月25日,本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5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8月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孙桂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桂华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孙桂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桂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