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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知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曼巴特(张家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曼巴特(张家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知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肇嘉浜路1065甲号2008C室。法定代表人近藤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耀文,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卫驰翔,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曼巴特(张家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河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东南,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缪成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曼巴特(张家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实体纠纷已解决,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60元减半收取4730元由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清泉代理审判员  刘艺琳人民陪审员  陆荣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