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调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粮榕等请求确认(2015)巴交人调字4号调解协议书有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粮榕,李佳芮,周耀,XX,巴中市先锋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江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调确字第2号申请人杨粮榕(系本案伤者),男,生于1992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巴中市恩阳区,现住巴中市巴州区南坝。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杨昌国(系申请人杨粮榕父亲),男,生于1967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巴中市恩阳区,现住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申请人李佳芮(系川YBXX**号货车车主),男,生于1968年8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巴中市巴州区东城街,现住巴中市巴州区吊桥街1(本次事故发生时川YBXX**号货车由李佳芮雇请的驾驶员杨明武驾驶)。申请人周耀(系无号牌出租车事实车主),男,生于1980年,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巴中市巴州区金碑乡。申请人XX(系无号牌出租车驾驶员),男,生于1983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巴中市巴州区平梁乡,现住巴中市巴州区。申请人巴中市先锋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系无号牌出租车挂靠单位)。法定代表人袁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周耀,男,生于1980年,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巴中市巴州区金碑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江北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杨梦诗,女,生于1987年,汉族,大学文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江北支公司职工,住巴中市巴州区老观桥路。申请人杨粮榕、李佳芮、周耀、XX、巴中市先锋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江北支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在巴中市巴州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已达成的(2015)巴交人调字4号调解协议书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蒋登银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2014年5月8日20时50分,杨粮榕驾驶川YFXX**号二轮摩托车搭乘赵靓沿将军大道从五号桥向污水处理厂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聋哑学校路口附近时,遇前方路口内由XX驾驶的无号牌出租车在道路右侧停顿后向左侧转弯至中线直行、然后向左侧掉头行驶,杨粮榕向右侧避让无号牌出租车后,摩托车撞到停在右前方公路上的川YBXX**号货车尾部,造成杨粮榕、赵靓受伤,川YFXX**号摩托车、川YBXX**号货车受损。2014年7月8日,经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认定,杨粮榕与XX共同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明武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赵靓无责任。申请人杨粮榕与申请人李佳芮、周耀、XX、巴中市先锋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江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3月5日经巴中市巴州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杨粮榕的损失费用:杨粮榕治伤之医疗费254274元[李佳芮垫付40000元、保财公司垫付10000元,认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203420元、认定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50854元(按总医疗费20%剔计)]、后续治疗费40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10元(重庆208天×40元+巴中3天×30元)、营养费4220元、残疾赔偿金430000元(杨粮榕自愿放弃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权利)、误工费17360元、住院护理费1953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后续护理依赖护理费1642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00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974844元。二、赔偿方法:1、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医疗费50854元,XX自愿赔偿周耀和巴中市先锋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应赔偿的17798.9元(已兑现),李佳芮自愿赔偿15256.2元(含已垫付的40000元),杨粮榕自愿承担17798.9元;本案鉴定费3000元,XX、李佳芮、杨粮榕自愿分别承担1000元(XX自愿承担的费用已兑现)。2、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赔偿的金额为92099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江北支公司在川YBXX**货车和无号牌出租车的交强险中分别赔偿杨粮榕120000元,合计240000元。超过交强险赔付范围内的680990元,按杨粮榕承担35%、周耀(XX)承担35%、李佳芮(杨明武)承担30%的事故责任计算,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江北支公司在川YBXX**货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直接赔付杨粮榕204297元[(680990元×30%),含已垫付的10000元]、在无牌照出租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直接赔付杨粮榕238346.5元(680990元×35%),杨粮榕自付238346.5元(680990元×35%)。(上述费用品跌后,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江北支公司直接赔付杨粮榕保险理赔款648899.7元,支付给李佳芮保险理赔款23743.8元。)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系申请人杨粮榕、李佳芮、周耀、XX、巴中市先锋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江北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粮榕与申请人李佳芮、周耀、XX、巴中市先锋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江北支公司达成的(2015)巴交人调字4号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蒋登银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鲜鹏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