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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诉保字第0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胡商物流园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胡商物流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诉保字第00003-2号申请人: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善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娄立群,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安徽胡商物流园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867114-X。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含诉保字第00003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胡商物流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胡商物流园有限公司开发的胡商国际商城E1(101号至134号含二层)共34套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周龙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大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