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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裘方达与徐平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裘方达,徐平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668号申请执行人:裘方达,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徐平安,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01080号裘方达诉被执行人徐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62000元,另应承担诉讼费6730元、执行费53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6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胡 超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李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