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恢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陕西维达物资有限公司与天津渤海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维达物资有限公司,天津渤海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恢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维达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渤海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公司。本院受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委托,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维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渤海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维达物资有限公司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耀新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273元,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执行回案件款35273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铜耀新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方 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纪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