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武汉盛华微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鼎新沃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北牧马人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盛华微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鼎新沃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北牧马人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65-2号原告:武汉盛华微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园3-3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杨春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高,该公司员工。被告:湖南鼎新沃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中路刘家湾蔚蓝天空商住楼1栋508室。法定代表人:易翔。被告:湖北牧马人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14号1号楼304号。法定代表人:贾文章。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盛华微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鼎新沃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北牧马人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武汉盛华微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南鼎新沃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北牧马人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618311.4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因财产保全措施即将到期,原告武汉盛华微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湖南鼎新沃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北牧马人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盛华微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湖南鼎新沃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北牧马人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18311.41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志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虞 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