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无锡恒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邹燕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恒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燕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257号原告无锡恒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县前街17号402室。法定代表人虞志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长德,该公司员工。被告邹燕萍,于2010年10月15日卒。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无锡恒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诉被告邹燕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物业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