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佟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77号原告佟某某,女,1983年12月12日出生,回族。被告杜某某,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佟某某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佟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宝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