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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佟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77号原告佟某某,女,1983年12月12日出生,回族。被告杜某某,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佟某某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佟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宝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