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磊与桐乡市濮院米莎羊毛衫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桐乡市濮院米莎羊毛衫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99号原告:张磊。委托代理人:刘琳,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乡市濮院米莎羊毛衫厂,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桐星大道***号****号*楼。经营者:姜善左。原告张磊诉被告桐乡市濮院米莎羊毛衫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张磊负担。审判员  俞谷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邹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