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磊与桐乡市濮院米莎羊毛衫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桐乡市濮院米莎羊毛衫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99号原告:张磊。委托代理人:刘琳,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乡市濮院米莎羊毛衫厂,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桐星大道***号****号*楼。经营者:姜善左。原告张磊诉被告桐乡市濮院米莎羊毛衫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张磊负担。审判员 俞谷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邹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