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晓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717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晓春。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晓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2014)建叶民初字第003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晓春现外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住址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7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陈小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