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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梁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696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长  马敬启审判员  孔德冉审判员  王海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吕本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