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2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重庆晟辉矿产品有限公司与刘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晟辉矿产品有限公司,刘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114号原告重庆晟辉矿产品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黔江区冯家镇照耀村。法定代表人:方建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秋红,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刘彬,男,生于1975年,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重庆晟辉矿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晟辉矿产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晟辉矿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晟辉矿产品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杜林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