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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杨远刚、杨怀远因与陈宏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远刚,杨怀远,陈宏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申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远刚,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住商城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怀远,男,1971年9月出生,住商城县。二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习顺、余良毕,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宏超,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住商城县。杨远刚、杨怀远因与陈宏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远刚、杨怀远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陈宏超未提供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杨远刚、杨怀远申请再审时向本院提供了当时处理交通事故交警的证言,该证言证明处理事故预交费用50000元系二位再审申请人前去交纳,但该证言不能证明50000元预支费用的来源情况,因此,被申请人陈宏超持交警出具的署名其妻王宗平的收条起诉再审申请人请求返还财产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杨远刚、杨怀远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远刚、杨怀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蔡红莉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石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