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漯立民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明涛因与被上诉人王贯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涛,王贯亚,刘金水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立民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涛,男,汉族,1989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陈军校,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贯亚,男,汉族,1972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审第三人:刘金水,男,汉族,1963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上诉人李明涛因与被上诉人王贯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明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明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明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跃民代理审判员  刘俊杰代理审判员  张 珂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