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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丹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赵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丹民初字第15号原告:丁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楚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