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现伟与邵叶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现伟,邵叶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500号原告王现伟。被告邵叶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现伟与被告邵叶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王现伟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现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处分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现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王现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雨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高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