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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民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辉与史国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史国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八庙村。被执行人史国刚,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第一村。王辉诉史国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建红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史国刚支付劳务费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史国刚履行了2000元的给付义务,承担了案件执行费50元,案件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妮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