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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岐山县支行与陈亚玲、陈龙、李碧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岐山县支行,陈亚玲,陈龙,李碧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执字第0011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岐山县支行。负责人赵宏刚,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长怀,该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亚玲,女,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龙,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碧侠,女,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岐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亚玲、陈龙、李碧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岐民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陈亚玲、陈龙、李碧侠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岐山县支行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2839.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岐民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金军科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国栋岐山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借款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5年4月9日评议地点:执行一庭参加人员:执行长:董玮、执行员:金军科、赵晓辉记录人:李国栋评议记录如下:主办人金军科汇报案情: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岐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亚玲、陈龙、李碧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岐民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本院作出的(2014)岐民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请大家合议一下。董玮:我同意该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赵晓辉:我也同意。决议本院作出的(2014)岐民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