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下商初字第2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贸分公司、杭州恒基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恒基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贸分公司,杭州恒基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下商初字第2272-1号原告: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贸分公司。负责人:刘仁安。委托代理人:方怀宇、施建华。被告:杭州恒基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伟国。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贸分公司诉被告杭州恒基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贸分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撤回对被告杭州恒基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贸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贸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720元,减半收取110360元,由原告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贸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建平审 判 员 金 宁人民陪审员 桂天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叶高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