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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商终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徐州思达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州恒天德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恒天德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徐州思达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商终字第0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恒天德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国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凯,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思达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岳松,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聪,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州恒天德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思达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4)丰商初字第0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徐州恒天德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恒天德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州恒天德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682元,减半收取1841元,由上诉人徐州恒天德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宏代理审判员 杜 林代理审判员 汪佩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禹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