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连瑞聪与张景辉、张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瑞聪,张景辉,张明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292号原告连瑞聪,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张景辉,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张明福,男,195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瑞聪与被告张景辉、张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瑞聪以其欲与被告张景辉、张明福自行和解为由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瑞聪撤回对被告张景辉、张明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50元,由原告连瑞聪负担。审判员 吕东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杜明 来源:百度“”